查看原文
其他

合同适用法律可否作为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律——从最高院公布仲裁协议效力纠纷典型案例看相关司法实践

2015-08-17 周姣璐 大成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

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下称“逸盛公司”)与卢森堡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英威达公司”)签署《技术许可协议》,该协议中约定,

(1)“11.1 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纠纷或诉求(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违反、终止或无效)应当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有关争议、纠纷或诉求应当提交仲裁解决;”

(2)“11.2 仲裁应在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心(CIETAC)进行,并适用现行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每一方有权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将由CIETAC根据本协议签署之日有效的CIETAC仲裁程序指定,并且不能是任何一方的成立地或注册地国家的国民;”

(3)“11.3 本协议适用中国香港法律,仲裁语言为英文。”

后协议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英威达公司向CIETAC对逸盛公司提起仲裁。逸盛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确认上述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宁波法院在裁定中认为,当事人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认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但当事人在诉讼中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十八条规定,法院准许。最终,法院根据中国法律(而非中国香港法律)相关规定对仲裁协议效力做出认定。

(该案件为最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八个典型案例之一。)

当事人约定的合同适用法律可否作为审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
理论界对此一直有争论,支持的观点认为,合同当事人已在合同中对法律适用做出选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应同样适用主合同约定的法律。反对的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释仲裁条款所适用的法律,则合同约定法律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准据法。

当事人对仲裁条款效力产生争议时,因各国对仲裁条款适用法律的认定不同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适用后果。如在支持合同适用法律既仲裁条款适用法律的国家,对仲裁条款效力审查时将直接适用主合同约定法律。因当事人本身对其选择的主合同约定法律较为熟悉,则起草仲裁条款时必会对该国法律就仲裁条款的规定予以关注,则极少发生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反之,如是在对上述观点反对的国家,在认定仲裁条款效力时,该国必然会先寻求当事人对仲裁条款所适用法律的一致意见,如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则其将根据本国法律有关冲突规则确定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条款适用法律往往与当事人约定的主合同适用法律不同。如当事人在起草仲裁条款当时未对仲裁条款之适用准据法内容进行调研,则极有可能发生因仲裁条款约定不符合准据法要求导致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

中国相关司法实践
在本文逸盛公司与英威达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协议适用中国香港法律”,但是未强调仲裁条款也适用中国香港法律。宁波法院籍此认为,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认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因此给予双方重新选择仲裁条款适用法律的机会。后因当事人一致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据此宁波法院根据中国法律做出相关裁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成都七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创始时装有限公司专营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一案的请示的复函》中,最高院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该案当事人虽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但在发生争议后,双方当事人一致认为应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作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故应视为当事人就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达成补充协议,本案应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作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从上述两个案例来看,一直以来中国法院在其司法实践中将主合同适用法律与仲裁条款适用法律做区分。如果合同当事人未特别说明主合同适用法律同样适用于仲裁条款,则中国法院将认定当事人没有就仲裁条款适用法律进行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庭审前/时就仲裁条款适用法律达成一致意见,如果达不成协议的,则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仲裁地法律,如果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机构的,则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

结论
随着跨境贸易逐日增多,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起草交易合同时选择商事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我们在实践中常常看到当事人约定主合同适用法律为A国法律,仲裁机构约定为B国仲裁机构(或约定临时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地点约定在C国。因各国对仲裁条款适用法律的规定不同,我们建议当事人在审查仲裁条款时应当要求律师确认,仲裁条款的表述是否符合与合同相关的多个连接点国家法律有关仲裁条款效力的规定的要求。尤其是仲裁机构所在地或者仲裁地所在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能否支持当事人的约定,能否达到以当事人约定方式解决争议的效果。为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意料之外的法律适用结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同时最好能够一并约定仲裁条款适用法律,并在起草仲裁条款时关注并满足该国法律对仲裁条款有效性的要求。比如协议约定仲裁条款适用中国法律的,仲裁条款表述应当符合中国《仲裁法》第三章对仲裁协议的要求,如约定临时仲裁将被认定为仲裁协议无效。如约定仲裁条款适用他国(其他法域)法律的,其他国家(法域)的法律可能对仲裁条款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仲裁地、仲裁规则等表述有具体要求,如未满足上述要求,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仲裁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发生。



作者简介
周姣璐,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争议解决部律师。原文载于《大成涉外争议解决法律资讯》2015年7月刊。


如需转载本文,请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